视频号小店命名规则
生效日期:2024年05月22日
一、目的
为保障视频号小店正常的运营秩序,规范店铺名称的申请、修改等行为,给视频号小店商家及视频号小店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体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则、协议,特此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视频号小店。
注:名词解释见《微信视频号小店功能服务条款》
三、效力级别
视频号小店商家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腾讯签署的合作服务协议、相关视频号橱窗商家管理规则、腾讯平台社区管理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前述协议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四、各类店铺命名规则
4.1 官方旗舰店命名形式
品牌名+官方旗舰店。
示例:安踏官方旗舰店、海澜之家官方旗舰店
4.2 旗舰店命名形式
(1)品牌名+一级类目(可选)+旗舰店;
(2)若经营多类目,则可选择其中一个经营类目即可。
示例:美的家用电器旗舰店
4.3 专卖店
(1)品牌名+企业字号+一级类目(可选)+专卖店;
(2)若经营多类目,则可选择其中一个经营类目即可;
(3)特殊情况:若企业字号与品牌名一致则应用:品牌名+可选类目+专卖店。
示例:oppo手机乐良专卖店
4.4 专营店
(1)企业字号+可选类目+专营店;
(2)不得以“XX(品牌名)专营店”命名;
(3)若经营多类目,则可选择其中一个经营类目即可。
示例:依恋化妆品专营店
4.5 卖场型旗舰店
(1)品牌名(服务类型商标)+旗舰店;
(2)品牌名(服务类型商标)+官方旗舰店。
4.6 普通企业店
4.6.1 自有品牌: “品牌+企业店(可选)”;
4.6.2 无授权品牌:自定义,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则:
(1)普通企业店的店铺名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2)如店铺名称同时含“品牌名(自有品牌)”和“企业店”,需提供品牌资质证明该品牌的权利人为商家店铺入驻主体(企业商号包含品牌的情况除外);
(3)部分类目不允许使用的品牌名,详见《店铺命名中类目不允许命名的品牌词》。
4.7 个体工商户店
自定义,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则:
(1)个体店的店铺名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许经营”、“特约经销”、品牌名称词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2)个体店的店铺名称不得出现类目信息。
4.8 本地生活店铺
4.8.1 单店 :自定义
4.8.2 连锁店 :品牌名+自定义(可选)
示例:肯德基外送
五、 视频号小店命名限制
5.1 名称中品牌需具备品牌授权。
5.2 视频号小店名称不得与其他视频号重名,可以与店铺关联的视频号重名。
5.3 视频号小店名称不得与已经开通的视频号小店名称重复,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视频号小店名称的,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小店,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视频号小店名重新提交申请。
5.4 普通企业店/个体工商户店的视频号小店名称不得使用“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官字”、“官方认证”、“官方授权”、“特批”、“授权”、 “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5.5 视频号小店名称不得带有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网址、二维码、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联系信息(如QQ号码、微信号等)。
5.6 视频号小店名称不得出现《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使用的词汇信息,以及平台规则中禁止出现的词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1) 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2)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3)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4)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
(6) 有不文明/格调低级/庸俗等不雅词汇;
(7) 出现平台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8) 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9)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7 视频号小店名不得包含容易造成视频号小店用户混淆的信息:
(1)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2)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3) 与腾讯主要业务、类目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 使用品牌的变形词或衍生词来描述商品的,包含但不限于错别字、同音字、拼音、特殊符号等;
(5) 使用促销相关名称,如满减、折扣、打折、满赠等。
(6) 其他属于平台规则、协议中禁止或限制的信息。
5.8 视频号小店名根据视频号小店商家的商品入驻所在类目、品牌属性等要素生成,一旦通过审核,商家不可自行更改,特殊情形除外(如遇视频号小店名称已被占用等特殊情况,视频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当调整)。
5.9 对视频号小店名称中类目进行简化或变化时,需按照《店铺命名各类目可简化/变化用词对照表》。
5.10 本地生活店铺其他命名限制请见《视频号小店本地生活行业招募规则》。
六、视频号与视频号小店绑定要求及命名规则
6.1 有关联绑定视频号小店的视频号,如账号昵称涉及店铺类型的,需与绑定的视频号小店店铺类型一致。
6.1.1 非官方旗舰店绑定的视频号,昵称不允许含“官方”、“官号”及其他有相关含义的内容。
6.1.2 非官方旗舰店、旗舰店、卖场旗舰店绑定的视频号,昵称不允许含“官方”、“旗舰”及其他有相关含义的内容。
6.1.3 普通企业店、个体店绑定的视频号,昵称不允许含“官方”、“旗舰”、“专卖”、“专营”、“卖场”及其他有相关含义的内容。
6.2 有关联绑定视频号小店的视频号,如账号昵称涉及品牌名称的,需提供品牌权利人或授权资质。
6.3 对于不符合6.1及6.2规定要求的视频号,腾讯有权对视频号账号昵称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隐藏部分关键词或清空账号昵称的处理措施。
七、 店铺LOGO使用规范
7.1 店铺LOGO中如出现品牌,需提供品牌授权。
7.2 店铺LOGO中不得含有政治敏感因素,腾讯禁售产品及任何联系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网址、二维码,微信号,QQ号等)。
7.3 店铺LOGO中不得涉及知名人物/明星/动漫人物的肖像,如确实需要用到知名人物/明星/动漫人物作为店铺LOGO,需提供肖像授权或动漫人物版权授权。
7.4 资质、合同类图片不得作为店铺LOGO使用。
7.5 若店铺logo中出现“小店”字样,需与店铺名称一致。
7.6 禁止出现的内容也适用于上述【五、视频号小店命名限制】中提到的情形。
八、 违规处理
8.1 视频号小店设置的店铺名称及logo应遵守本规则要求,若发生以下情形,腾讯将通过平台通知等的形式通知视频号小店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店铺名称直至符合要求。若视频号小店在指定期限内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腾讯有权对违规视频号小店采取限制经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商家的小店经营资格等。
(1) 如发现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规则、平台协议、其他平台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同)或者存在违规风险的;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监管政策、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变化,导致店铺名称及logo不符合新的要求的;
8.2 如因店铺名称及logo违规导致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害的,腾讯及遭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视频号小店所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 附则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视频号小店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小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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